谁执法谁普法之以案释法淄博某化工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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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淄博某化工有限公司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行业标准案案情介绍:

年9月10日,桓台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淄博某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以下问题: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行业标准(防爆区内蒸馏釜R雷达液位计电缆备用口未封堵,不符合《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6.1.2.1.7的要求)。

检查当日,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对企业安全科科长庞某进行了询问,并采集了营业执照(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关于下发安全员任命文件的通知,关于主要负责人的任命书,安全管理制度汇编(部分),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检查问题移交表,(庞某、殷某)身份证复印件,R雷达液位计更换维修方案,授权委托书等各类证据材料29页。经过行政处罚程序,对于该单位的违法行为,桓台县应急管理局责令限期整改,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法律依据:该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理结果: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和《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鲁应急发〔〕72号)第86号第1档次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案件警示:安全设备是指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减少、预防和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设备。企业根据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安全设备进行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能有效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来源:桓台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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