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爆安全柜,又称防爆型安全柜。防爆型安全柜是指具有防爆性能的安全柜。
根据标准规定:
1.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电气设备必须采用隔爆型(Exd)或增安型(Exi)保护装置;
2.当使用隔爆型的防护装置时,应选用本质安全和隔爆兼有的双重保护方式,即外壳采用金属封闭结构、内装本质安全的元件和电路;
3.当使用增安型的防护装置时,应选用本质安全的元件和电路;增安型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应在V及以下。
4.对于安装在潮湿和有腐蚀性的气体、液体中的电气设备,宜选用防潮型和防腐型两种类型的产品。湿热带地区的电器设备和有腐蚀性气体的电器设备宜选用防潮型和防腐型的产品。
5.在爆炸性环境中工作的移动式电气设备应采用固定式和移动式两种类型的产品.移动式产品的最大工作电流不得超过30A。
6.用于粉尘等易产生静电的场所的用电设备及照明灯具等宜选择抗静电型的产品。
7.在易燃易爆场所工作的配电箱和开关等低压配电装置宜选用本安防爆型的产品.在易燃易爆场所工作的电动机、电缆线及电线管接头均需采取相应的防爆措施。
8.用于煤矿井下及其他易燃易爆场合的电机定子和绕组要采取可靠的接地措施。
9.对装在各种容器内的电加热器具必须采用隔热或散热良好的密封型式并加装温度控制仪表或温控器。
10.除上述情况外,一般工业生产中使用的各类电动工具可采用普通型或隔爆型和本安防爆型三类中的一个系列的产品进行供电和控制操作。
11.适用于可燃气体浓度不超过10mg/m3的可燃气体混合物的作业现场使用的电动工具可采用普通型或隔爆型和本安防暴系列中的一个系列的产品进行供电和控制操作。
12.适用于可燃气体的浓度不超过20mg/m3,且最高表面温度不超过50°C的可燃气体混合物的作业现场使用的电动工具可采用普通型或隔核性和本安保护系列的三个系列的产品进行供应和控制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