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建筑平面布置
工业建筑附属用房布置
(一)办公室、休息室
(1)甲、乙类生产场所(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2)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附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爆墙隔开且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3)在丙类厂房内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并应至少设置一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4)甲、乙类仓库内严禁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等,且不应贴邻建造。
(5)在丙、丁类仓库内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库房隔开,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6)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厂房、仓库内。
中间仓库
在厂房内设置中间仓库时,生产车间和中间仓库的耐火等级应当一致,且该耐火等级要按仓库和厂房两者中要求较高者确定。中间仓库面积不大于仓库一个防火分区面积,且与所服务车间的建筑面积之和不得大于该类厂房防火分区最大的允许建筑面积
儿童用房
老年人照料设施
歌舞娱乐场所
与其他使用功能建筑合建的住宅建筑
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其居住部分与商业服务网点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0h得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住宅部分和商业服务网点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