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年月22日,镇应急管理局对广东省中山市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公司抛光车间暂时停产停业并限期拆除巷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七)项的规定,该公司将面临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年月0日,镇应急管理局对广东省中山市某五金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公司抛光车间暂时停产停业并限期拆除巷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七)项的规定,该公司将面临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金属打磨工艺的砖槽式通风道容易造成粉尘沉降,导致静电累积,安全隐患大,易发生粉尘爆炸事故。可使用金属通风管道进行代替。
案例三
年月28日,镇应急管理局对广东省中山市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抛光打磨铝金属件使用非防爆型电机,且采用正压吹送收集铝粉尘的除尘系统,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公司抛光车间暂时停产停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该公司将面临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2年10月,菏泽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辖区内一家粉尘涉爆企业开展执法检查,通过勘验生产现场和询问有关从业人员发现,该公司处于正常生产状态,但锯切工序一套火花熄灭装置供水系统水压为零,未能正常运行。该行为违反《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粉尘涉爆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设备未正常运行。执法人员当场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取证,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依法立案调查。
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三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并参照《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24项第1裁量档次的要求,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作出处人民币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普法时间《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
第十七条粉尘防爆相关的泄爆、隔爆、抑爆、惰化、锁气卸灰、除杂、监测、报警、火花探测消除等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相关设计、制造、安装单位应当提供相关设备安全性能和使用说明等资料,对安全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对粉尘防爆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定期检测或者检查,保证正常运行,做好相关记录,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粉尘防爆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控等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粉尘涉爆企业应当规范选用与爆炸危险区域相适应的防爆型电气设备。
第三十条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没有进行粉尘防爆安全设计,或者未按照设计进行施工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内容不符合企业实际的;
(三)未按照规定辨识评估管控粉尘爆炸安全风险,未建立安全风险清单或者未及时维护相关信息档案的;
(四)粉尘防爆安全设备未正常运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