岩谷气具珠海有限公司因未置防爆电气设

根据珠海市应急管理局官方网站公示信息显示,岩谷气具(珠海)有限公司因未置防爆电气设备,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经查,该企业未根据储存的危险化学品(丁烷,危险化学品目录序号)的危险特性(与空气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在作业场所(车间二临时存放区,爆炸危险环境)设置防爆电气设备。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图片、爆炸危险区域划分总平面图复印件、便携气瓶气体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意见》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年9月30日,珠海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企查查官方网站搜索信息了解到,岩谷气具(珠海)有限公司成立于年12月30日,注册地位于珠海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鼎北沙河头埔92号,法定代表人为沖野省三(OKINOSHOZO)。经营范围包括一般项目:非电力家用器具制造;非电力家用器具销售;喷枪及类似器具制造;喷枪及类似器具销售;货物进出口;日用化学产品制造;日用化学产品销售;电子产品销售;金属制日用品制造;日用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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