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适用于在Ⅱ类爆炸性气体环境的0区、1区、2区和Ⅲ类可燃性粉尘环境的20区、21区、22区中使用的,交流电压不超过V,直流电压不超过V的防爆模块生产企业。
企业应具备的基本要求
一、设计研发
1、产品应获防爆证书,且防爆证书应在有效期范围内。
2、应具备防爆模块设计能力和产品结构有限元分析能力。
3、应能采用静态分析软件辅助开发设计。
二、原辅材料和零部件
1、与防爆型式有关的非金属外壳和外壳的非金属部件,若是塑料材质,则其相对热指数(RTI或TI-机械或冲击)应不低于℃。若是弹性材料或构成粘接结合面的粘接剂,则其连续运行温度(COT)的下限值应不高于-55℃,连续运行温度(COT)的上限值应不低于℃。
2、支撑载流部件的绝缘材料阻燃性能应满足℃的灼热丝试验要求。
3、接线端子采用增安型处理,端子截面积应不小于2.5mm2。
4、与防爆型式有关的非金属外壳和外壳的非金属部件的耐光性能应能满足以下要求:
a)在双灯式封闭型碳弧下暴露小时,或在氙弧下暴露小时,试验后样品的拉伸强度或冲击强度(悬臂梁冲击强度或简支梁冲击强度)等保持在70%以上;
b)在“水暴露试验和浸渍试验”中,在70℃下用热水处理7天后,样品的拉伸强度拉伸强度或冲击强度应保持在50%以上。
三、工艺及装备
1、应采用数控加工设备(CNC)自制模具。
2、胶粘工序应采用自动化设备加工。
3、产品标志采用激光刻印。
四、检验检测
1、应具备非金属材料的阻燃性能、塑料材料的冲击和拉力、弹性材料的硬度、触头材料的化学成分和导体材料的电阻等关键材料的性能检测能力。
2、应具备隔爆面检查仪器、静压试验、工频耐压试验、接地电阻测试、表面电阻测试和亮度测试设备。
五、质量承诺
1、出厂之日起36个月以内,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制造商对产品质量问题负责免费维修或更换,应在24h内响应。
2、出厂之日起36个月以上,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制造商应提供维修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