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10分的供配电与电气防火防爆,收藏

第十二章供配电与电气防火防爆四年共考了10分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消防用电设备供配电系统的基本要求;掌握电气防火防爆要求及应采取的技术措施。

章节考点汇总

考点一供配电系统的设置

1.配电装置检查

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装置,应设置在建筑物的电源进线处或配变电所处,应急电源配电装置要与主电源配电装置分开设置。如果受地域限制,无法分开设置而需要并列布置时,其分界处要设置防火隔断。

2.启动装置检查

当消防用电负荷为一级时,应设置自动启动装置,并在主电源断电后30s内供电;当消防负荷为二级且采用自动启动方式有困难时,可采用手动启动装置。

3.自动切换功能检查

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及排烟风机等消防用电设备的两个供电回路,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进行自动切换。

考点二消防用电设备供电线路的敷设

1.采用矿物绝缘电缆时,可直接采用明敷设或在吊顶内敷设。

2.采用难燃性电缆或有机绝缘耐火电缆时,在电气竖井内或电缆沟内敷设可不穿导管保护(隔离)。

3.当线路暗敷设时,要对所穿金属导管或难燃性刚性塑料导管进行保护,并要敷设在不燃烧结构内,保护层厚度不小于30mm。

考点三消防用电设备供电线路的防火封堵措施

在下列情况下应采取防火封堵措施:

1.穿越不同的防火分区。

2.沿竖井垂直敷设穿越楼板处。

3.管线进出竖井处。

4.电缆隧道、电缆沟、电缆间的隔墙处。

5.穿越建筑物的外墙处。

6.至建筑物的入口处,配电间、控制室的沟道入口处。

7.电缆引至配电箱、柜或控制屏、台的开孔部位。

考点四平面布置

1.室外变、配电装置距堆场、可燃液体储罐和甲、乙类厂房库房不小于25m;

2.距其他建筑物不小于10m;

3.距液化石油气罐不小于35m;

4.户内电压为10kV以上、总油量为60kg以下的充油设备,可安装在两侧有隔板的间隔内;

5.总油量为60~kg者,应安装在有防爆隔墙的间隔内;

6.总油量为kg以上者,应安装在单独的防爆间隔内。

7.10kV及其以下的变、配电室不应设在爆炸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

考点五变、配电装置防火措施的检查

1.变压器保护

变压器高压侧可通过采用过电流继电器来进行短路保护和过载保护。

2.防止雷击措施

在变压器的架空线引入电源侧,应安装避雷器。

3.接地措施

在中性点有良好接地的低压配电系统中,应该采用保护接零方式。

4.过电流保护措施

回路内应装设断路器、熔断器之类的过电流防护电器来防范电气过载引起的灾害。防护电器的设置参数应满足下列要求:

1)防护电器的额定电流或整定电流不应小于回路的计算负载电流。

2)防护电器的额定电流或整定电流不应大于回路的允许持续载流量。

3)保证防护电器有效动作的电流不应大于回路载流量的1.45倍。

5.短路防护措施

短路防护应在短路电流对回路导体和其连接点产生危险的热效应及机械效应前切断回路的短路电流。回路内应设置短路防护电器,来防范电气短路引起的灾害。

1)短路防护电器的遮断容量不应小于其安装位置处的预期短路电流。

2)被保护回路内任一点发生短路时,防护电器都应在被保护回路的导体温度上升到允许限值前切断电源。

6.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1)在安装带有短路保护的剩余电流保护装置时,必须保证在电弧喷出方向有足够的飞弧距离。

2)注意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工作条件。在高温、低温、.高湿、多尘以及有腐蚀性气体的环境中使用时,应采取必要的辅助保护措施,以防剩余电流保护装置不能正常工作或损坏。

3)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漏电、过载和短路保护特性均由制造厂调整好,不允许用户自行调节。

考点六低压配电和控制电器防火措施的检查

核对控制电器的铭牌、设备是否符合使用要求,检查设备的接线是否正确,对于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

同一端子上导线连接不应多于两根,且两根导线线径相同,防松垫圈齐全。进线处应采用铜制或有电镀金属层防锈的螺栓和螺钉连接,金属外壳的零线或地线连接可靠。

考点七电气线路防火措施检查

预防电气线路短路的措施:两米以内的电线,应采用钢管或硬质塑料套管保护预防电气线路过载的措施:不予许用铁丝、铜丝代替熔丝,调整用电时间,防止负载过大预防电气线路接触电阻过大的措施:铜线铝线相接,宜采用铜铝过渡接头,通过较大电流的接头,应采用油质或氧焊接头,在连接后加弹力片后拧紧。

屋内布线的设置要求:选择合适的电线,导线之间保持合适的距离。

考点八插座与照明开关

1.在潮湿场所中,插座应采用密封型并带保护地线触头的保护型插座,安装高度不低于1.5m。

2.车间及试(实)验室的插座安装高度距地面不小于0.3m;特殊场所暗装的插座安装高度距地面不小于0.15m;

3.非临时用电不宜使用移动式插座。当使用移动式插座时,电源线要采用铜芯电缆或护套软线。

考点九照明器具

卤素灯、60W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不应设置在火灾危险性场所。

产生腐蚀性气体的蓄电池室等场所应采用密闭型灯具。

储存可燃物的仓库及类似场所照明光源应采用冷光源。

超过60W的白炽灯、卤素灯、荧光高压汞灯等照明灯具(包括镇流器)不应安装在可燃材料和可燃构件上,聚光灯的聚光点不应落在可燃物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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