术语:
《建规》2.1.11条,防火隔墙:建筑内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区域且耐火极限不低于规定要求的不燃性墙体。
《建规》2.1.12条,防火墙: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建筑或相邻水平防火分区且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性墙体。
《建规》3.3.5条文解释,防爆墙为在墙体任意一侧受到爆炸冲击波作用并达到设计的压力作用时,能够保持设计所要求的防护性能的墙体。
《建规》3.6.3条文解释,易于泄压的门窗、轻质墙体、轻质屋盖,是指门窗的单位质量轻、玻璃受压易破碎、墙体屋盖
材料容重较小、门窗选用的小五金断面较小、构造节点连接受到爆炸力作用易断裂或脱落等。
区别与联系
1)防火墙实为防火隔墙的特例,二者均为防止火灾蔓延而设置,其区别在于:
●防火墙不仅可作为建筑内的隔墙尚可为建筑外墙。
●防火墙用于建筑内时,应位于相邻水平防火分区之间,而防火隔墙应位于建筑内同层的相邻区域之间。
●防火墙应为耐火极限≥3.0的不燃性墙体(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00h。)。
●防火隔墙也应为不燃性墙体,但其耐火极限不低于规定要求即可(0.5h≤耐火极限<3.0h)。
2)防爆墙体应采用非燃烧材料,且不应作为承重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h。
3)作为泄压设施的轻质屋面板和墙体的质量不宜大于60kg/m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