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曝光ldquo一案双罚rd

年9月1日,新《安全生产法》正式实施,新法明确企业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也明确了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即主要负责人带头履行职责,各部门、岗位、人员必须承担起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

苏州市应急管理局深化精准执法工作明确提出,严格执行“一案双罚”,加大惩戒和警示曝光力度。

“一案双罚”顾名思义,不仅处罚企业,还要处罚企业责任人,责任人未履行法定职责,在要求整改的同时,直接对其处以罚款,有利于促进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责任,压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下面我们来看看近期“一案双罚”典型案例案例一张家港市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一案双罚”案未按照规定辨识评估和管控粉尘爆炸安全风险

年1月7日,张家港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张家港市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1.该企业氩弧焊工田某、匡某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在氩焊车间独立上岗进行氩弧焊作业;2.该企业设置静电粉末喷涂工艺,未按照规定辨识评估和管控粉尘爆炸安全风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和《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三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企业处人民币元罚款的行政处罚。针对该企业未按照规定辨识评估和管控粉尘爆炸安全风险的行为,该企业主要负责人何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此负有责任,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三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对何某作出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张家港市某钢结构有限公司“一案双罚”案

拒不按照《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报告较大以上安全风险

年3月23日,苏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张家港市某钢结构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氧与可燃气体焊接、切割作业区域及储存易燃物料的场所两处较大以上风险点,但企业未通过全省统一的安全风险网上报告系统定期报告较大以上安全风险。

依据《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已对该企业和主要负责人郭某分别立案,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

案例三

苏州某化纤有限公司“一案双罚”案

将生产经营场所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相应资质的单位

年1月11日,太仓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苏州某化纤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将生产经营场所出租给不具备相应生产危险化学品资质的公司,从事危险化学品非法生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企业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元的行政处罚,对其主要负责人黄某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一案双罚”案

危险作业未履职、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近期,昆山市淀山湖镇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开展“一带一帽”专项执法行动时,发现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正在从事高处作业,员工未佩戴安全帽和安全带等,企业未确认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是否符合安全作业要求;同时执法人员发现焊接岗位员工朱某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针对企业进行高处作业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对该企业作出人民币元罚款的行政处罚。针对该企业员工朱某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行为,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朱某作出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吴江市某纺织整理有限公司“一案双罚”案

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

近期,苏州市吴江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吴江市某纺织整理有限公司进行整改复查时,发现该企业在整改期限内未将配电房周围违规堆放的易燃物料清除,该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顾某存在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行为。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人民币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企业主要负责人顾某对此负有责任,对顾某处人民币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苏州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一案双罚”案

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年1月12日,吴中区胥口镇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对苏州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正在进行岩棉板房搭建作业,作为发包方未对承包单位的施工人员特种作业持证和安全防护设施进行审查,未履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职责。

针对企业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人民币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某作出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苏州某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一案双罚”案

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

年1月17日,姑苏区金阊新城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苏州某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挖掘机械回转作业时,未设置禁入区域,相关人员随意进入机械回转半径内工作,现场作业人员违反《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中5.1.10的安全管理规定,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陈某发现上述人员违章作业未进行制止。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该企业给予警告,处人民币元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陈某处人民币元的罚款。

案例八

苏州某工贸有限公司“一案双罚”案

占用、封堵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年1月6日,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苏州某工贸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企业生产车间部分疏散通道被一套设备占用,一个安全出口被一台闲置设备封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规定,对该企业作出处人民币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企业主要负责人涂某对该违法事实的发生负有责任,对其作出处人民币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郑重提醒▼生命只有一次,安全生产没有侥幸,行政处罚不是目的,保证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才是根本。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带头学法、守法,组织好本单位全员参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及时消除隐患,加强主体责任落实,确保企业安全发展。

供稿:宣传教育处

编辑:朱雨晴

审核:符晓冬

终审:董开权

发布:苏州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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