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13号
认监委关于开展防爆电气等产品强制性
产品认证实施机构指定工作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33号)有关要求,确保防爆电气、家用燃气器具和标定容积L以上家用电冰箱由生产许可平稳转为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认监委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65号)、《国家认监委关于调整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以及相关活动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指定行政审批要求的公告》(国家认监委年第11号公告)开展从事相关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及相关活动的认证机构和实验室指定工作。
现将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指定需求
上述领域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指定需求详见附件。已指定认证机构和实验室具有家用电冰箱和食品冷冻箱业务范围的,可直接承担标定容积L以上家用电冰箱强制性产品认证和检测工作。
二、指定原则
(一)公正公开、择优使用;
(二)优先考虑指定防爆电气、家用燃气器具原生产许可证审查、检测机构;仅考虑指定标定容积L以上家用电冰箱原生产许可证检测机构;
(三)在防爆电气领域,优先考虑指定代表我国参与国际电工委员会防爆电气产品认证体系(IECEx)的机构;在家用燃气器具领域,优先考虑指定实施相应产品自愿性认证的机构;
(四)优先考虑指定检测认证一体化的机构。
三、指定条件
(一)申请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照条例规定设立,具有相应领域2年以上认证经历或者颁发相关产品认证证书20份以上;
2.符合国家标准中对认证机构技术能力的通用要求;
3.在申请前6个月内无不良记录;
4.本机构的法人性质、产权构成和组织结构等能够保证其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
5.具备能够公正、独立和有效地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技术与管理能力;
6.具备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所需要并且可以独立调配使用的检测、检查资源,拥有与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符合条例规定的认证人员和稳定的财力资源。
(二)申请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活动的实验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经依法认定;
2.获得资质认定并具有相关领域检测经验,从事检测工作2年以上或者对外出具相关产品检测报告20份以上;
3.符合国家标准中对实验室技术能力的通用要求;
4.在申请前6个月内无不良记录;
5.本单位的法人性质、产权构成以及组织结构能够保证其公正、独立地实施检测活动;
6.具备承担相应产品认证检测活动所需的全部设备、设施,或者经相关设备、设施所有权单位的授权,可以独立使用设备、设施;
7.检测人员接受过与其承担的相应产品认证检测所必需的教育和培训,并掌握相关的标准、技术规范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具备必要的产品检测能力。
四、指定工作安排
(一)符合上述条件并有申报意愿的认证机构和实验室,请按照以下要求进行申报:
1.本次指定采取网上填报方式进行。网上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