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浸型“o”型保护的Ex设备和Ex元件的防爆标志,应包含下列各项:
1、制造商的名称或注册商标;
2、制造商规定的型号标识;
3、产品编号,但下列情况除外;
a)接线用的附件(电缆和导管引入装置、挡板、连接板和绝缘套管)
b)表面积有限的电气设备
(产品的批号可代替产品编号)
4、颁发防爆合格证的检验机构名称或标志,防爆合格证编号采用下列形式:两位数字的年份,随后是该年度防爆合格证顺序号,由四位数字组成,它们与年份之间用“、”分开;
5、如检验机构有必要说明安全使用的特殊条件,则在防爆合格证编号后加上符号“X”,设备上可标志警告标志来代替所要求的符号“X”;
6、爆炸性气体环境用和爆炸性粉尘用的Ex标志应分开,不能组合在一起。
除以上通用要求外,液浸型#防爆电气设备#及原件还应增加下列附加标志:
1、使用的保护液体;
2、泄压装置设定值(适用时);
3、“外壳永久密封,不能修理”(适用时);
4、“工厂密封外壳———修理时参照制造商说明书”(适用时);
5、保护液体的最低液位和最高液位;
6、在制造商规定的充液温度条件下Ex设备应充装液体的液位。或者在在相邻处设置标牌,详细规定充液条件;
7、使用量油计时,标志“警告———使用后移除液位尺”,或者等效的技术说明;
8、设备设计的短路电流小于32kA,标志外部电源允许的预期短路电流,例如标识“允许的电源短路电流:10kA”;
9、超V的隔离开关和手动分接选择器,标志“警告———仅在无负载状态下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