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16-中对防爆电气装置的检查与维护要求
检查要求
4.3检查
4.3.1总则
整套装置或设备在投入运行前应对它们进行初始检查。
为保证电气装置处于良好状态,可在危险场所长期使用,应进行以下两种检查之一:
a)定期检查;
b)由专业人员连续监督。
并且,必要时应进行维护。
注1:存在有粉尘、纤维或飞絮的情况下,现场清理可能会影响检查和维护的要求。
随后的任何调整、维护、修理、修复、改造或更换设备和相关的设备部件均应按照表1、表2、表3和表4中详细列出的相关条款进行检查。
防爆设备上的铭牌或标记缺失或难以辨认时,常用的替代方法是确定溯源至该设备的防爆合格证书。可用以下方法:附加包含唯一的标牌号的识别标签、序列号或与安装相关的档案。附加或固定标牌的方法不应降低设备的完整性。
用于管理防爆设备的设备档案和识别标记方法应能跟踪设备的更换或修理状态,更换或修理的设备相对于原始设备可有不同的认证标志和具体要求。
任何时候,如果危险场所的分类有了改变,要求的设备保护级别(EPL)发生了变化或电气设备位置发生了变化,则应进行检查,以保证适当的防爆型式和表面温度与已改变的条件相适应。
如果装置或设备在检查期间需要拆卸,在重新组装时,应采取措施确保防爆型式的完整性不受损坏,包括清除残留的粉尘和更换垫圈。
注2:造成设备劣化的主要因素包括:易受腐蚀、暴露在化学药品或溶剂中、可能堆积粉尘或污物、可能进水、暴露在过高环境温度中、机械损坏、受到剧烈振动。其他原因包括: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经验、未经批准的修改或调整、不适当的维护,例如,未按制造商的建议进行维护。
4.3.2检查等级
检查等级分为目视检查、一般检查或详细检查。表1、表2、表3和表4或按照5.7规定的修改表.
(适用时)详细地列出了对这三个检查等级所要求的具体检查项目。
目视检查和一般检查可以在设备带电时进行,详细检查一般要求设备断电。
对于具有一种以上防爆型式的电气设备(例如Ex“ed"型),检查等级的选择应为附录A表格中相关栏目的组合。
4.3.3检查类型
a)初始检查是用来检查所选的防爆型式和其安装要求是否相适应。它们被细分为表1、表2、表3和表4,或按照与5.7规定的修改表(适用时)。
注1:如果制造商已进行了同等的检查,并且安装过程不可能影响到被制造商检查过的那些零部件,就不要求全部的初始检查。例如:不要求隔爆型电动机和ExtD型电动机内部防爆接合面的初始详细检查。但是,为方便现场布线而拆下的接线盒盖在装配后宜进行检查。
b)定期检查,可以是如表1、表2、表3和表4,或按照5.7规定的修改表(适用时)所示的相应目视检查或一般检查。
定期的目视检查或一般检查可能会需要进一步的详细检查。
c)抽样检查可以是目视检查、一般检查或详细检查,所有样品的规格和结构应根据检查的目的确定。
注2:不宜期望通过抽样检查来发现一些随机性的故障,如连接件松动等,但宜通过抽样检查来监控环境条件、振动、设计的内在缺陷等产生的影响。
d)连续监督应按照4.5的要求,采用表1、表2、表3和表4,或按照5.7规定的修改表(适用时)列出的相应目视检查或--般检查。当装置故障超出连续监督能力时,应进行定期检查。
所有初始检查、定期检查和抽样检查的结果都应记录和保存。对由专业人员连续监督的记录要求详见4.5.5。
维护要求
4.6维护要求
4.6.1补救措施和设备更换
所有设备应按4.3的要求注明一般条件,必要时应采取一些适当的补救措施。应注意保持设备防爆型式的完整性,这可以要求与制造商协商。
更换零部件应按照有关安全文件的要求进行。安全文件中如果规定有些零部件的更换对设备安全性能将产生不利影响,则未经有关部门同意不应进行更换。
设备的修理和改造应按照IEC的规定进行。
注1:宜注意避免与制造商降低静电影响的措施发生冲突。
注2:更换照明装置的光源时,应采用正确的光源额定值和型号,否则可能造成温度过高。
注3:透明件的刻蚀、涂漆或遮挡,或者照明装置安装不正确均能导致温度过高。
注4:增安型灯具寿命期内定期更换光源宜予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