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详细介绍了可燃性粉尘场所的#防爆#设备的IP防护等级要求。本文接着介绍了爆炸性气体场所使用设备的IP防护等级要求。1、增安型电气设备“e”(1)GB/T.1-和GB-定义的防护等级应符合a)或b)中的规定,4.9.2、4.9.3或第5章中另有规定的除外。a)内部装有裸露带电零部件的外壳,至少具有IP54的防护等级;b)4.5中规定的内部仅装有绝缘带电零部件外壳,至少具有IP44的防护等级。(2)电气设备的外壳可设置排水孔或通风孔以防止冷凝水聚集。与设备类别有关的要求如下:a)I类设备,符合2.1.1要求的防护等级;2、本安型电气设备“i”本安型设备的防护等级根据适用场所而定,其中符合GB.4表5分隔间距的设备,外壳防护等级不低于IP20。符合.4附录F分隔间距的设备应达到2级防污染等级。3、正压型电气设备“p”正压型设备的正压外壳应具有符合下表的防护等级(在潮湿或有煤尘的采掘作业面上可要求IP44)。
4、液浸型电气设备“o”Ex设备的结构应保证有足够的保护液体。根据预期设备保护级别的要求,可采用监控装置、指示器或带有自动关断开关的液位控制安全装置,保证有足够的液体,不做具体的防护等级要求。5、充砂型电气设备“q”(1)由充砂型“q”保护的电气设备、电气设备部件或Ex元件的箱体,在其正常运行条件下,即在正常使用中所有开口都闭合的情况下,至少应符合GB/T规定的IP54防护等级的要求。如果防护等级为IP5或更高,且箱体不是气密型,则箱体应配置呼吸装置。采用呼吸装置的箱体至少应符合GB/T规定的IP54防护等级的要求。应在未装填料的空箱体上进行防护试验。防水试验结束时箱体内不应有可见的水。6、其他防爆型式其他防爆型式(如:隔爆、浇封、无火花型设备),标准中未做具体指导,故防护等级根根实际需求进行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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