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前本部分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GB《爆炸性环境》分为以下部分:
——第1部分:设备通用要求;
——第2部分:由隔爆型“d”保护的设备;
——第3部分:由增安型“e”保护的设备;
——第4部分:由本质安全型“i”保护的设备;
——第5部分:由正压外壳型“p”保护的设备;
——第6部分:由油浸型“o”保护的设备;
——第7部分:由充砂型“q”保护的设备;
——第8部分:由“n”型保护的设备;
——第9部分:由浇封型“m”保护的设备;
——第11部分:最大试验安全间隙测定方法;
——第12部分:气体或蒸气混合物按照其最大试验安全间隙和最小点燃电流的分级;
——第13部分:设备的修理、检修、修复和改造;
——第14部分:危险场所分类爆炸性气体环境;
——第15部分:电气装置的设计、选型和安装;
——第16部分:电气装置的检查与维护;
——第17部分:正压房间或建筑物的结构和使用;
——第18部分:本质安全系统;
——第19部分:现场总线本质安全概念(FISCO);
——第20部分:设备保护级别(EPL)为Ga级的设备。
本部分为GB的第9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给出的规则起草。本部分代替GB.9-《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9部分:浇封型“m”》与GB.9-相比,主要技术变化有:
——增加了“mc”级保护等级;
——增加了设备保护级别(EPLMaGa、Da、MbGb、Db.Gc、Dc);
——增加了粉尘的要求;
——增加了“ma”级开关触点。
本部分采用重新起草法修改采用IEC-18:《爆炸性环境第18部分;由“m”型保护的设备》。
本部分与IEC-18:的技术性差异及其原因如下:
——规范性引用文件中未注日期引用文件修改为注日期引用文件;
——规范性引用文件中IEC(所有部分)修改为GB(所有部分)。
GB(所有部分)和IEC(所有部分)之间的一致性程度如下:
GB.1-小型熔断器第1部分:小型熔断器定义和小型熔断体通用要求(idtIEC-1:):
GB.2-小型熔断器第2部分:管状熔断体(idtIEC-2:);
GB.3-小型熔断器第3部分:超小型熔断体(idtIEC-3:):
GB.4-小型熔断器第4部分:通用模件熔断体(IEC-4:.IDT):
GB.5-小型熔断器第5部分:小型熔断体质量评定导则(IEC-5: ,IDT);
GB.6-小型熔断器第6部分:小型管状熔断体的熔断器座(IEC-6:,IDT)。
本部分由中国电器工业协会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防爆电气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9)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南阳防爆电气研究所、国家防爆电气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奥瑞那光子技术有限公司、合隆防爆电气有限公司、电光防爆电气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员:穆大玉、张刚、周京、邱文波、谢绍建、石晓贤、刘姮云、张丽晓。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
——GB.9-、GB.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