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报加油站作业区扫码支付被罚1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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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厦门一家加油站因在加油作业区内进行扫码支付被立案调查,该加油站被罚1.5万元。

年5月17日,市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厦门某加油站涉嫌存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行为,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随即对该站进行检查,发现该站两名加油员在加油作业区内提供扫码支付工具给加油车主使用手机扫码支付。该行为涉嫌违反《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第6.2.7条强制性要求,执法支队随即依法立案调查。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加油站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1.5万元罚款;给予该加油站站长警告并处人民币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给予两名现场加油员警告的行政处罚。

今年3月最高检、应急管理部联合发布9起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其中就包括浙江海宁某加油站扫码支付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年6月,浙江海宁检察院针对某加油站扫码支付的安全性召开听证会,之后邀请专家针对“手机的电磁辐射”做了实验。专家评议团咨询了通信专家,并对四种场景下手机的等效平面波功率密度进行测试。结果证实,扫码支付的电磁辐射功率远大于通话的功率。

汽油是易挥发物质,形成一个可燃气危险区,无论是接打电话还是扫码支付,手机都会产生射频电流(电磁波),遇到金属导体后可能形成射频火花,进而引燃空气中的汽油分子,形成爆炸。

专家评议团最终得出“在加油站区域进行扫码支付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结论。

然后,另网友诧异的是:此前应急管理部官方发布《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征求意见稿)》,该标准结合加油站行业发展及运行管理现状进行修订,考虑企业习惯,重点对作业提出了严格的要求,确保标准安全性更强、适用性强,有利于实际操作。

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1、删除了“加油站内不应使用移动通讯设备”的要求。

2、加油作业区可以按非危险区考虑。

3、如手机扫码处位于加油作业区,应设置可燃气体声光报警装置。出现报警时,应立即停止使用移动通讯设备和停止加油相关作业。

4、增加“卸油作业现场应设置隔离警示标识”的规定。

5、修改“油罐车熄火并静置15分钟后进行作业”为“油罐车静置且静电释放5分钟后,方可进行取样、计量和卸油等相关作业”。

6、删除了“卸油前,停止与该罐连接的给油设备”要求,加油站安装防水滤芯的在保证油品质量风险可控的情况下可同时加油。

7、删除了“卸油完毕应静置5min”的要求。

8、增加了自助加油作业的安全操作要求。

9、现场环境浓度也低,摩托车没必要再推行4.5米。

10、将卸油后静置15分钟后方可计量的规定修改为静置5分钟方可人工采样、测水和计量。

11、在清洗油罐中增加了清罐作业特殊工种施工人员证件、安全教育培训等要求,增加了专职监护人员和安全员的要求,增加了设置警示牌的要求。增加了清罐通风要求,增加了氧气含量和油气浓度含量检测要求,增加了氧含量和油气浓度定时复测要求,提高作业环境的安全检测。增加了恶劣天气下的作业要求。

12、增加了清罐作业消防措施设置要求和罐底污杂处理要求,避免危险废物引发事故。

13、增加了动火作业分级管理规定,GB。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在加油站内进行的卸油、加油,油罐计量,设备使用、维护和检修等作业的安全要求及安全标志。

本文件适用于加油站内的作业。不适用于橇装式加油装置、水上加油站的作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1消防安全标志第一部分:标志

GB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GB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GB/T用电安全导则

GB/T图形符号安全色和安全标志

3 术语和定义

GB、GB定义的术语及下列术语适用于本文件。

3.1 作业区operationalarea

包括加油作业区、卸油作业区以及加油站内其它爆炸危险区域。

3.2 加油作业区fillingoperationalarea

加油站内布置加油机等设备的区域。该区域的边界线为设备爆炸危险区域边界线加3m,对柴油设备为设备外缘加3m。

3.3 卸油作业区unloadingoperationalarea

加油站内布置卸油工艺设备的区域。该区域的边界线为设备爆炸危险区域边界线加3m,对柴油设备为设备外缘加3m。

3.4 爆炸危险区域hazardousarea

爆炸性混合物出现的或预期可能出现的数量达到足以要求对加油站作业和电气设备的结构、安装及使用采取预防措施的区域。

4 基本要求

4.1 作业人员应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持有的特种作业资格证应在有效期内。

4.2 作业区人员上岗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工作鞋。严禁在作业区穿脱衣服、帽子或类似物。

4.3 严禁在作业区内吸烟、使用明火。

4.4 加油站工作人员在爆炸危险区域内应使用防爆工具及防爆电气设备。

4.5 如扫码处位于加油作业区,应设置可燃气体声光报警装置,当报警时,应立即停止使用移动通讯设备和停止加油相关作业,按预案进行应急处置。

4.6 加油站遇雷暴、龙卷风和台风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加油、卸油和人工计量等作业。

4.7 严禁在作业区内抛掷、拖拉、滚动、敲打金属物品。

4.8 不应在作业区内进行修理车辆和洗车作业。

4.9 泄漏在加油站地面的油料应立即清除。严禁使用汽油和易燃洗剂做清洁工作。清洁设备应使用全棉清洁用具。

4.10 作业人员按设备说明书、操作规程和规定对设备设施进行正确操作和维护保养,保障设备处于安全状态。加油油气回收系统和卸油油气回收系统应完好有效,并保持正常使用。

5 卸油作业

5.1 基本要求

5.1.1 应具备密闭卸油的条件。

5.1.2 防雷、防静电接地设施应完好。

5.1.3 油罐车排气管应安装阻火器。

5.1.4 卸油作业现场所需的应急器材应配备齐全。

5.1.5 卸油时,卸油作业区内禁止非卸油作业活动。

5.1.6 夏季超过35℃的高温天气宜避开高温时段作业,或采取降温保证安全的措施。

5.1.7 油罐车应采用液位差自流方式卸油。

5.1.8 卸油作业区的辅助设施应具有防静电措施;进入卸油区作业隔离区的人员,应先通过具有报警功能的静电释放装置消除人身静电。

5.2 卸油作业安全要求

5.2.1 加油站人员确认油罐车无油品滴漏、卸油作业区安全后,方可引导油罐车进入卸油作业区,油罐车站内车速不应大于5km/h。

5.2.2 油罐车停于卸油停车位,熄火并拉上手刹,车轮处宜放置防溜车设施;车头宜向外。卸油人员应先将静电接地线接头接到专用接地端,并确认接触良好。

5.2.3 卸油作业现场应设置隔离警示标识。

5.2.4 卸油前应在卸油口附近方便取用的位置摆放消防器材。

5.2.5 油罐车静置且静电释放5分钟后,方可进行计量、取样和卸油等相关作业。

5.2.6 卸油人员按工艺流程连接卸油软管及油气回收软管接头,将接头结合紧密,保持卸油软管自然弯曲。

5.2.7 卸油前,应计量受油罐的存油量,确认有足够的剩余容量;并核对罐车与受油罐的油品品名、标号是否一致。

5.2.8 对油罐车进行人工取样时,不应选用绝缘性容器采接油样。油样可通过卸油口回罐,不得从计量孔倒入。

5.2.9 检查确认受油罐计量孔密闭良好,并检查汽油罐应急通气管上阀门是否关闭,安装呼吸阀的通气管上阀门是否处于开启状态。

5.2.10 卸油作业前,卸油软管和油气回收软管应保持紧密连接,然后先打开气路阀门、卸油口对应油罐进油口阀门,再缓慢开启油罐车液相管路卸油阀门。

5.2.11 卸油作业过程中,应有专人在现场监护,并禁止其它车辆及非操作人员进入卸油隔离区内,油罐车驾驶员不应离开作业现场。若有事离开,应暂停作业。

5.2.12 卸油作业过程中,严禁用量油尺计量油罐。

5.2.13 卸油时严格控制油的流速,在油面淹没进油管口mm前,初始流速不应大于1m/s,卸油时流速应不大于4.5m/s。卸油管为不导静电热塑性塑料管道时,卸油流速应小于2.8m/s。

5.2.14 卸油时若发生油料溅溢或其他影响卸油安全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及时处理。

5.2.15 卸油时发生事故,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按预案进行应急处置。

5.2.16 在卸油过程中,严禁修理、擦洗油罐车,不得鸣笛;使用器具时要轻拿轻放。

5.2.17 卸油完毕,油罐车驾驶员应关闭罐车卸油阀。卸油员应先拆卸油软管与油罐车连接端头,并将卸油软管抬高使管内油料流入油罐内并防止溅出。密封卸油口并加锁,收回卸油软管、油气回收软管和静电接地装置。收存卸油软管、油气回收软管时不可抛摔,以防接头变形。

5.2.18 卸油结束后,卸油员应全面检查并确认状态正常,方可引导油罐车启动车辆、离站,并清理卸油现场,将应急器材放回原位。

6 加油作业

6.1 基本要求

6.1.1 加油机附近应配备必要的应急器材。加油机周边2m范围内不应布置可燃性物品。

6.1.2 严禁向绝缘性容器加注油品。

6.1.3 具有自助加油功能的加油站应在营业室内设置紧急切断系统,该系统应能在事故状态下迅速切断加油机、潜油泵电源。紧急切断系统应具备失效保护功能。加油站通过加油机音频提示客户操作。

6.2 加油作业安全要求

6.2.1 车辆驶入非自助加油站时,加油员应主动引导车辆进入加油位置。

6.2.2 加油作业前,加油员应确认车辆停稳、熄火。与客户确认油品标号信息。

6.2.3 加油枪应为自封式加油枪,汽油加油流量不应大于50L/min。

6.2.4 加油时应避免油料溅出,若有油料滴漏或溢洒,应及时处理。

6.2.5 加完油后,应立即将加油枪复位于加油机。提示客户不宜靠近油箱口。

6.2.6 若有影响加油作业安全的情况,应立即停止加油,并及时处理。

6.2.7 摩托车加油前驾驶人员应离开座位,并将车辆放置平稳。

7 油罐计量

7.1 油罐计量时,应使用经法定检定并符合安全要求的计量器具。

7.2 油罐静态计量时,与该罐连接的给油设备应停止使用。

7.3 卸油后,静置5min后方可进行人工采样、测水和计量。

7.4 采用人工采样、计量和测温时,测量工具上提速度不得大于0.5m/s,下落速度不得大于1m/s。

8 设备使用、维护、检修的安全要求

8.1 清洗油罐

8.1.1 应根据GB的规定进行受限空间作业管理。清罐作业前,应对特殊工种施工人员证件进行核对和审查,根据作业分组情况对检测、施工、监护、维修等清罐人员进行安全和清罐操作技术的安全教育并进行考试考核,合格后方可进行作业。

8.1.2 施工作业人员进罐作业时,油罐人孔外应设专职监护人员。

8.1.3 清罐作业时应设置安全员,安全员负责安全巡回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并及时制止违章作业。

8.1.4 引入油罐的空气、水或蒸汽管线的喷嘴等金属部分以及用于排出油品的胶管等都应与油罐做电气连接,并可靠接地,操作过程应防止金属部件碰撞。

8.1.5 作业停工期间,为防止人员误进,应在油罐人孔处设置“危险、严禁入内”警示牌。

8.1.6 进入油罐作业前,应做好工艺处理,断开油罐的进出管线,并将油罐进行通风,空气置换合格。对断开的阀门应加装盲板,并挂牌标识。

8.1.7 进罐前和清罐作业时,应测定罐内氧含量和油气浓度,如有一项不合格,不应进入作业。取样及分析结果应满足下述要求:

a)油罐内取样分析应有代表性、全面性。应保证储罐内部任何部位的油气浓度和氧含量合格;

b)油气被测浓度不大于0.2﹪为合格(体积百分数);

c)氧含量19.5﹪~23.5﹪为合格。

8.1.8 作业期间至少每隔2h对氧含量和油气浓度进行复测,复测不合格时立即停止作业。如作业中断,再次进入前应重新进行气体检测,以确保油气浓度在规定范围内。

8.1.9 检测仪器应采用两台及以上相同型号规格的防爆型可燃气体检测仪,并应由经培训合格的人员进行操作。若两台仪器数据相差较大时,应重新更换仪器后再进行检测。

8.1.10 进罐作业人员腰部应系有救生信号绳索,绳的末端留在罐外,以便随时抢救。

8.1.11 垫水或冲水使用的进水管线,不得采用输油管线,以防油品进入罐内。

8.1.12 在雷雨或或风力在5级以上等恶劣天气环境下,不应进行油罐清洗作业。

8.1.13 油罐清洗作业前,应在作业场所的上风处配置适量消防器材。

8.1.14 清出的罐底污杂应存放在油桶或指定容器内,不得随意倾倒。

8.2 加油机维修

8.2.1 加油机维修时应设警示标志并对维修区域进行隔离,隔离范围不小于以加油机为中心线,半径为4.5m的区域范围。

8.2.2 加油机维修之前应切断电源。

8.2.3 若所修的部位需要放油时,应使用金属容器收集。

8.2.4 加油机被车辆撞击后,应立即关闭加油机电源,使用潜油泵供油的应立即关闭对应油泵。

8.3 动火作业

8.3.1 应根据GB的规定对动火作业进行分级管理。

8.3.2 在加油站区域内进行动火作业前,应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动火人员应按动火审批具体要求作业。

8.3.3 动火作业前,与动火设备相连的所有管线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油品的设备,应采取隔离措施。

8.3.4 将动火设备内的油品等可燃物应彻底清理干净,应参照GB第5.4条做动火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8.3.5 严禁使用压缩空气对管线进行清扫。

8.3.6 在爆炸危险区域附近动火施工时,应隔离并注意风向。

8.3.7 动火点周围15m内的下水井、水封井、隔油池、地漏、地沟等若存在可燃物,应清理并封闭隔离;动火点周围30m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

8.3.8 对于动火分析的油气浓度检测,应采用可燃气体测试仪测定,并于动火前30min之内进行。如果动火中断1h以上,应重新做动火分析。宜连续检测。

8.3.9 动火作业时,现场应设置警示标志,并在施工现场配备消防器材。

8.3.10 动火期间,安全监护人员应在现场监督,落实防火措施。

8.3.11 施工中如需启停管线阀门时,施工人员应会同值班站长处理,施工人员不得擅自操作。

8.3.12 电焊回路线应接在焊件上,不得穿过下水井或其他设备搭火。

8.3.13 使用气焊进行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瓶间距应不小于5m,两者与作业点间距应不小于10m,并设置防晒措施。

8.3.14 高处动火(2m以上)必须采取防止火花飞溅措施,五级风以上(含五级)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

8.4 防雷、防静电设施和接地装置检测

8.4.1 防雷防静电装置检测应每年至少两次,并建立设备检测档案。

8.4.2 所有防静电设施应定期检查、维修,并建立设施管理档案。

8.4.3 定期检查加油枪、胶管和加油机之间的连接情况,保持其具有良好的接地性能,并建立检查记录。

8.5 供电、发电

8.5.1 供电、发电基本要求应按GB/T规定执行。

8.5.2 电气检修、临时用电必须执行工作票制度,并明确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工作许可人、操作人员责任。必须办理签发、许可手续后方可作业。

8.5.3 变、配电房间必须制定运行规程、巡回检查制度。

8.5.4 变、配电设备无论带电与否,不得单人移开或越过遮拦进行工作。若必须移开遮拦时,必须有监护人在场,并符合设备不停电检修安全距离要求。

8.5.5 在高压设备或大容量低压总盘上倒闸操作及在带电设备附近工作时,必须由两人进行。

8.5.6 不得在电气设备、供电线路上带电作业。断电后,应在电源开关处上锁、拆下熔断器,并挂上“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等标示牌;工作未结束或未得到许可,任何人不得拿下标示牌或送电。工作完毕并经复查无误后,由工作负责人将检修情况与值班人员做好交接后方可摘牌送电。

8.5.7 发电、供电过程中应有专人巡回检查。

8.5.8 当外线停电时,及时断开配电柜中外电总闸和加油站内设备及照明的电源开关。按发电操作规程启动发电设备。

8.5.9 当外线来电时,断开加油站内设备及照明的电源开关。注意观察外电指示灯及电压表变化情况,确认电压稳定后,按操作规程恢复供电。

9 安全标志

9.1 加油站作业场所应按GB、GB、GB.1、GB规定设置安全标志和安全色。

9.2 禁止标志

以下情况设禁止标志:

a)加油站的作业区内、出入口和周边,选用“禁止烟火”、“禁止吸烟”标志。

b)作业场所动火时,选用“禁止放易燃物”标志。

c)卸油作业区选用“禁止穿化纤服装”、“禁止穿带钉鞋”、“禁止烟火”、“禁止使用手机”标志。

d)仓库、营业区、休息室和卫生间选用“禁止吸烟”标志。

e)加油站出入口选用“限制速度”标志;大棚入口选用“限制高度”标志。

9.3 警告标志

以下情况设警告标志:

a)加油作业区选用“注意安全”、“当心爆炸”、“当心火灾”、“当心车辆”标志。禁止使用通讯工具的场所选用相关安全标志。

b)润滑油储存区域选用“当心火灾”标志。

c)可能产生触电危险的配电间和电器设备,选用“当心触电”标志。

d)有限空间作业场所选用“当心缺氧”、“当心中毒”、“当心爆炸”等标志。

9.4 指令标志或提示性标志

以下情况设指令标志或提示性标志:

a)加油站出入口设置减速带、设置“入口”、“出口”标志。站房安全出口设置“安全出口”标志。

b)自助加油区应在车辆入口和加油岛处设置醒目的“自助”标识。在加油岛和加油机附近的明显位置,应标示油品类别、标号以及安全警示。

c)加油作业区应设置安全提示,当有声光报警时应立即停止使用手机和停止加油等活动。

d)加油作业区和卸油作业区宜标识停车位边界线;地面宜标明汽车通道、车辆路线走向;站内禁停区应进行标识。

e)需要提示灭火设备的位置设置灭火设备标志。油罐通气管上阀门设置状态标识。

9.5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固定灭火系统的手动器等装置附近,选用消防按钮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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