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年4月仙居县安全生产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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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曝光一

台州XX密封件有限公司储存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行政处罚案

危化品中间库使用非防爆的空调违法事实

年12月16日,仙居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台州XX密封件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储存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问题。我局于当日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限期完成整改。

以案说法

台州XX密封件有限公司储存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的规定,对台州XX密封件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万元(元)整的行政处罚。

2案例曝光二

仙居县XX建材商行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行政处罚案

占用、封堵疏散通道违法事实

年3月2日下午,仙居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仙居县XX建材商行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商行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生产经营场所疏散通道被占用、堵塞等问题。我局于当日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要求该商行暂时停产停业。

以案说法

仙居县XX建材商行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的规定,对仙居县XX建材商行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元)的行政处罚。仙居县XX建材商行生产经营场所疏散通道被占用、堵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的规定,对仙居县XX建材商行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元)的行政处罚。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以上二项合并,决定对仙居县XX建材商行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元)的行政处罚。

3案例曝光三

浙江省仙居县XX工艺品厂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等行政处罚案

木工车间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违法事实

年4月4日上午,仙居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浙江省仙居县XX工艺品厂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厂存在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的问题。我局于当日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该公司限期完成整改。

以案说法

浙江省仙居县XX工艺品厂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的规定,对浙江省仙居县XX工艺品厂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元)整的行政处罚。浙江省仙居县XX工艺品厂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的规定,对浙江省仙居县XX工艺品厂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元)的行政处罚。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以上二项合并,决定对浙江省仙居县XX工艺品厂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元)的行政处罚。

4案例曝光四

仙居县XX工艺礼品有限公司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等行政处罚案

危化品中间库设置非防爆的排风扇违法事实

年4月4日上午,仙居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浙江省仙居县XX工艺品厂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的问题。我局于当日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该公司限期完成整改。

以案说法

仙居县XX工艺礼品有限公司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的规定,对仙居县XX工艺礼品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元)整的行政处罚。仙居县XX工艺礼品有限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的规定,对仙居县XX工艺礼品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元)的行政处罚。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以上二项合并,决定对仙居县XX工艺礼品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元)的行政处罚。

供稿:执法队裘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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