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月24日起,尚田街道应急管理所和发展服务办,开展了为期2个多月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大检查大整改活动。期间,重点对张家工业园区和楼岩工业园区内的93家企业进行了检查,共发现安全隐患余条,发出《限期整改指令书》69份。目前,已整改落实余条。
安全生产大检查
此次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大检查大整改活动的检查内容主要有安全生产、环保安全、疫情防控、租赁情况和违章搭建等五大方面。
从检查结果来看,存在的主要共性问题: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员工安全教育培训、隐患排查制度未落实、设备操作规程未上墙;企业现场电器线路安装不规范、无漏电保护装置,消防基础设施薄弱,消防通道堵塞等。个性问题中比较严重的,个别企业有危化品的使用和存放不规范。如某洗衣柜厂,所用化学品不饱和聚酯树脂存放不规范,且搅拌现场未做防爆处置,未见安全评价报告;又如某新材料公司,车间违规存放大量危险化学品(液氮),存放不规范,且无安全评价报告。
这些问题,工作人员均已告知企业隐患问题的严重性,并出具《安全生产限期整改指令书》,督促落实防范措施进行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将依法处置。
针对上述几项比较突出的安全隐患问题,小编主要参照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当中相关法律条文规定,对相关的责任与处罚进行了简要梳理。
01
企业主体责任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02
无证、无照、无许可经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03
危险化学品行业领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04
冶金等工贸行业领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05
消防安全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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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丨裴庚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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